113307000025927169/2011-03058
关于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教育局
2011-11-01
主动公开
朗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教育系统采购行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少数单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各直属单位和学校要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切实抓好《政府采购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要熟悉《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明确职责,做好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直属单位和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在市财政局批复后,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教育装备是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技术支撑,是推进课程改革的条件保障,是我市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教育、建设教育强市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教育装备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与浙江省现代教育装备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提高直属学校教育装备水平,在2010年前达到浙江省现代教育装备标准,金华市财政局和金华市教育局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对直属学校的教育装备按一定比例进行项目补助。具体结合单位和学校实际,视轻重缓急,给予补助,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各单位和学校要从教育教学实际要求出发,确定采购项目,并填写《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补助审批表》(见附2),送金华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教育信息中心")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
各单位和学校要高度重视部门集中采购工作。金华市教育局依法组织实施由金华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列入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基建处是教育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活动,负责制订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制度、办法;统一审查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审核上报应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文件,汇总上报部门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负责核准专家需求意见,协助金华市评审专家库的建设;金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监督指导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并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理。
市教育信息中心是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依法组织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办理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相关的事务,受各单位和学校的委托,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并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技术方案的审核和质量把关工作,加强与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装备中心")联系,充分利用省级供应商资源库以及商品价格查询系统,接受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组织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招投标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四次,分别为4月上旬、6月上旬、9月上旬和12月上旬。
各单位和学校所需的并列入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所含具体采购品种、内容由市教育局报市采购办同意后定期公布。
三、完善制度建设,认真操作,规范程序,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市教育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严格采购信息的发布制度,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合同签订执行、验收、结算制度,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行为。
1. 浙江政府采购网、金华教育网为我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信息主要发布平台,市教育信息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时发布相关的部门集中采购信息以及中标(成交)结果。
2.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方式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市教育信息中心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经市教育局审核的《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报市采购办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报市教育局审批。
3.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编报《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见附3,以下简称《建议书》)。《建议书》经市教育信息中心审核以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采购办审批。
4. 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采购办审批。
5. 市采购办对上报的《建议书》进行确认后,将《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市教育局或直属单位和学校,抄送市教育信息中心。《确认书》是执行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依据,市教育信息中心应当按市采购办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6.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行分级集中与自愿委托的原则。直属单位和学校将采购项目委托市教育信息中心或省装备中心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并签订《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见附4),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采购项目分别于每年3月、5月、8月和11月25日前报送市教育信息中心,直属单位和学校委托部门集中采购的时间原则上在当年的11月25日前截止。市教育信息中心汇总各委托采购项目,拟定具体的采购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在采购过程中,市教育信息中心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采购办备案。同时,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8. 参加部门集中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市教育局按规定从市采购办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市教育信息中心推荐报市教育局和市采购办确认。
9. 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和结算等参照《管理办法》执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三天,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市教育信息中心鉴证后生效,报采购办备案。
10. 采购结束后,由市教育信息中心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组织有关专家会同采购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核对采购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并填写《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附件6)和《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结算单》(附件5),参加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和《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11.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管理参照《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金市财办〔2004〕242号)的要求执行。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经市采购办和金华市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
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开和公正
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集中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尤其是对教育系统部门集中的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及结算情况;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 华 市 教 育 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