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7169/2011-03051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教育局
2011-11-01
主动公开
朗读
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局),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不断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排查制度,加强楼梯走道和学生离返校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确保学生财产和生命安全,市教育局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基〔2007〕14号)工作,并特别强调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执行。
1. 寄宿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外出借宿,包括教师及亲朋好友家。
2. 寄宿制学校的通读生不得回校参加晚自修。
3. 寄宿学生在校期间(含留校的双休日、晚自修后)未经请假一律不得离开学校外出。请假手续需经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或值班领导)两人同意。
4. 寄宿制学校的学生进出校门一律实行登记及验证制度。
5. 寄宿制学校应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发现未归寝学生,要立即上报、组织查找并及时报案,对学生宿舍区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确保住校生安全。
6. 寄宿制学校应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素质,要定期检查技防和物防设备,确保人防、技防、物防落到实处。
7. 寄宿制学校党政一把手要密切关注教师的思想动态和人格特质(包括八小时以外),特别关注吸毒、赌博、饮酒驾驶、情感纠纷、心理疾病、人际交往、社会矛盾等情况,建立一套教师心理健康的预防和跟踪机制,及时化解矛盾、排除隐患,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8. 寄宿制学校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通报、研究安全情况,部署、调整安全措施。
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从严治教,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寄宿制 学校 安全 通知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