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金华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09 15:38:58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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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电大政201810号

金华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现将《金华广播电视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华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2月27日

金华广播电视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系统建设、后勤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党校办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公车私用,也不提倡私车公用,党校办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派遣和登记制度。各学院(部门)用车时,应事先填写公务派车审批单,市区用车由党校办审批,市外用车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派遣。
第六条 非校领导外出参加会议、教研活动等,一般情况下自行前往,如车辆没有出车任务,且3人以上公务外出可视情安排出车。
第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将公务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八条 公务车辆加油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
第九条 公务车辆应在上级政府采购政策范围或学校招标确定的维修保养点维修保养,出差在外或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定点服务范围之外维修的,应及时报告并征得党校办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 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以及保险购置费用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学校招标与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党校办要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要求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增强节约意识,建立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等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以及保险购置费用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须提供招标采购相关凭证等。
资金支付通过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校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经费预决算实行校内公示制度。每年年初学校将上年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问责机制。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学校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7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华广播电视大学(浙江商贸学校)派车单

用车人

用车部门

乘车人数

时 间

地点或路线

事 由

驾驶员

车 号

办公室

派车日期

审核人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一份,用车人填写到“事由”为止,交党校办派车审核后,驾驶员按派车单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