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6-01 16:03:03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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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ZJSP04-2018-0003

                                                                        浙教计〔2018〕2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物价)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订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6日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自主权,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现就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我省民办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

  第二章落实招生自主权

  第三条改进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方式。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跨区域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第四条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有意愿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可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试行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等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第五条探索科学的民办中小学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选拔考试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招录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采用网上报名,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摇号确定招收对象或采用电脑派位摇号、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收对象。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不得考核文化科目知识。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优质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第六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对民办中小学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

  第三章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

  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九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民办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第十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章落实专业和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一条支持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专业教学要求前提下,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允许民办学校选用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境外教材。

  第十三条改进学校专业设置。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支持民办高校对接我省产业行业需求,经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规定设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第十四条加强对专业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名单,逐步建立民办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对建设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专业,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第十五条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支持民办高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引导民办高校开展应用型研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基础研究。

  第十六条对符合学士学位授权条件的民办高校依法给予审批。

  第五章落实校长治校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学校党组织要督促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章程,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真正做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治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