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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GC04-2019-0006
金华市教育局 | 文件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金华市民政局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金市教审〔2019〕6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技〔2018〕28号)精神,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金华市民政局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
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举办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第六条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办理学校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的名称预先核准事宜征求审批部门的意见。
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七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经批准设立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登记申请文件。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核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账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或因分立、合并需终止原有学校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于办理注销登记前,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章 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第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批后,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人自主申报学校名称,经登记机关确认,在申请人办理学校登记时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正式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和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成立日期。民办学校凭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缴纳税收。
第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住所、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变更事项须经审批机关审批的,凭变更后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清算。学校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八条 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分类登记。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学前教育以及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第十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等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一定的补偿或奖励(各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确定比例和标准),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二十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或县(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金华教育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