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169/2019-03057

  • 文件名称:

    《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2019-11-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11-25 09:51:14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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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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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配套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等7个配套文件,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金华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浙教技〔2018〕2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总体原则和主体框架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文稿分为五章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附则。其主体框架、主要精神和核心任务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体例一致。

      三、《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两种,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登记。

      二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人自主申报学校名称,到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是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四是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分类登记办法。

      五是设定了过渡期:按照稳妥处理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

      四、解读机关:金华市教育局;

           解读人:汤永根(82467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