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9-02-18 10:37:12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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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04-2019-0001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教职成高〔2019〕1 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民办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

 

 

                   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用于扶持市区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的资金,包括统筹安排的省以奖代补资金。

   扶持对象为金华市区范围内,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中小学。

   二、使用原则

  (一)注重引导。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积极引导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或参与办学,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优化布局。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着力办学模式创新,实现办学形式多样化、投入渠道多元化、学校办学主体化、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教育格局,加快教育人才在本地集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三)扶强扶优。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支持民办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加强内涵建设,形成办学特色,扶持一批教学环境优、办学规模大、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带动市区民办学校整体水平提升。

   三、申报条件:1.学校依法、依规、依章办学,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行为,且年度检查合格;2.具有二年(含二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3.办学规模为:中等职业学校1000人以上;普通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800人以上或教学班不少于16个,小学600人以上或教学班不少于16个;4.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5.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6.学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成效明显,近两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奖补标准

 (一)基本建设补助

 1.新建民办学校补助。举办者投入在1.5亿元(含)以上,且相关资产足额登记在学校名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投资额在0.5亿元(含)—1.5亿元,且举办者将资产足额登记到学校名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维修改造(或改扩建)补助。当年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并计算,且将项目资金足额登记在学校名下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在10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申报补助的项目必须提供完整材料,无完整项目材料的不予以补助。

市属民办学校按标准给予补助,区属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政策由各区自行制定。

 (二)教学科研补助

  民办学校新购置并登记在学校名下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科研仪器、通用设备。其中购置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补助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资金购置的设施设备不享受补助。

市属民办学校按标准给予补助,区属民办学校按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三)升等创优补助

  1.中学升等创优补助。非营利性民办中学在原有基础上升等创建为省一、二级特色普通高中示范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中等职业示范学校、省一、二、三级现代化标准中等职业示范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

  2.义务段升等创优补助。民办学校创建成省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教师培养补助

民办学校从2015年起自行培养或引进大市以外在职特级教师,且工资、社保关系在民办学校满二年的,按8万元/人·年标准补助;引进大市以外在职省级名师或省级教坛新秀的,且工资社保关系在民办学校满二年的,按2万元/人·年标准补助。申报期后才达到补助政策规定工作年限要求的,从下一年度开始申报。

 (五)校园安保补助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15〕85号)精神,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控制在4名以内,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可增配1名;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按照师生员工每300名师生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的标准计算。凡民办学校配备的专职保安数在标准范围内的,且与保安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市属民办学校给予2万元/人·年补助,区属民办学校给予1万元/人·年补助。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填写好年内(1-12月份)《金华市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请表》,组织佐证材料一式2份,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提供资料。新建校园的应提供工程立项、行政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环评报告、工程竣工和验收报告及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原件;维修改造项目的应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报告书、工程决算审核报告、项目清单及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原件;教学科研项目的应提供采购合同、采购目录、验收报告及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原件;校园安保项目的应提供公司合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原件;升等创优和教师培养项目的应提供正式文件、证书、工资及社保等复印件或原件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待查。

 (三)项目评审。市、区教育部门于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对民办学校补助项目的校对、审核、汇总,其中区属民办学校需经区教育局、财政局签字并盖章后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市属民办学校补助项目的校对、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监督管理

 (一)民办学校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民办学校应对照《金华市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查,在当年申报奖补资金时上报《 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自查报告》,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学校上报的绩效报告进行抽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督体系,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制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健全以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切实推进财务公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凡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申请资格,自受处罚年度起至下一年度内不予申报。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金华市区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市教职成高〔2015〕4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