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政策解读

日期:2019-05-13 17:09:06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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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政策解读

    2018 年11 月30 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议通过,于2019 年1 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放管服”改革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全文共计八章49 条。

一、出台背景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历时近两年的改革实践中,浙江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固化和升华,更好地推动和保障全省的改革进程。二是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需要在立法层面作出回应、提供依据。

二、指导思想 

《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注意处理好四方面关系:一是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二是放、管、服之间的关系;三是工作要求与立法确认之间的关系;四是地方权限与国家权限之间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巩固和完善的改革成果。主要包括7 项制度: 

一是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第十四条)。在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监管措施、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是商事登记相关便利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对国家和省有关商事登记领域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证照联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所申报承诺制、企业简易注销等改革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明确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是区域评估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时明确,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简化评估或者不予评估。

四是标准地制度(第二十五条)。明确标准地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同时对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履行也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是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对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节能、抗震、防雷等内容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分专业出具报告,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

六是竣工综合测绘制度(第二十九条)。明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多个事项进行建设工程验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综合测绘,并分专业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进行验收。

七是亩均效益评价制度(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区政府可以开展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根据公开公示的评价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

(二)破解的改革难题。主要包括5 个问题: 

一是“最多跑一次”“一件事”的界定问题(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二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五条)。为了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供法治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

三是重复提交材料、转嫁证明责任、办事时间长等问题(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并从四个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涉审中介机构办事耗时较长、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培育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发展;中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具相关报告的期限并将承诺期限备案;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报告所需时间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但行政许可法明确扣除的除外。

五是信息孤岛问题(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专设数据共享一章,重点作了四方面规定:要求政府加强公共数据平台标准化建设;规定由省里建立统一的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明确公共数据号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对数字化转型的平台作了规定。

(三)为改革留足空间。主要包括3 个方面: 

一是“最多跑一次”改革正在持续深入推进,一些制度和措施仍在反复实验、不断打磨当中。法规对这些问题暂时不作规定或者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二是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在“放管服”方面有新的举措和要求的,执行新的规定。

三是通过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改革者大胆探索,持续推进改革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