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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金华市教育局
2019-06-06
主动公开
朗读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继续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为手段的扶持体系,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制定了《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制定过程和政策解读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过程 2018年暂行期结束后,制定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先后多次赴市区民办学校进行调研、座谈,听取民办学校的意见建议。 2018年10月-11月,会同市财政局在修订管理办法过程中明确要突出政策引导、优化布局、扶强扶优三个方面做文章,重点对新建校舍、教学科研、教师培养等方面的扶持。经过双方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的多次专题论证,于11月底形成了《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和《关于金华市区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绩效报告》。 2019年1月4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以请示报告方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2019年1月14日尹学群市长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请示》的请示件上批复:同意(学群第0058号)。 2019年1月16日在金华教育网发布关于《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仅民办金华市曙光学校有反馈,未提出修改意见。 二、政策解读 (一)扶持对象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等“1+7”配套文件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32号)等文件,提交的《金华市区扶持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金华市区范围内,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中小学。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中学(含职高)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二)扶持原则进行修订 由原来的“促进发展、择优扶优、统筹安排”三个原则调整为“注重引导、优化布局、扶强扶优”。 (三)申报条件进行修改 由于金华市江南中学举办者因非法集资金,导致江南中学依法进行重整的实际,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学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成效明显,近两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这一条约束性条款。 (四)奖补标准更加明细 如:基本建设补助分为新建民办学校补助和维修改造(或扩建)补助。并对举办者资金进行明确,要求举办者将资产足额登记到学校名下的,才能享受相应的补助。其中, (1)新建民办学校补助:举办者投入在1.5亿元(含)以上,且相关资产足额登记在学校名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投资额在0.5亿元(含)—1.5亿元,且举办者将资产足额登记到学校名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维修改造(或改扩建)补助。当年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并计算,且将项目资金足额登记在学校名下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在10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申报补助的项目必须提供完整材料,无完整项目材料的不予以补助。 市属民办学校按标准给予补助,区属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政策由各区自行制定。 (五)申报时间和提供材料更明确 要求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填写好年内(1-12月份)《金华市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请表》,组织佐证材料一式2份,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要求提供资料:新建校园的应提供工程立项、行政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环评报告、工程竣工和验收报告及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原件等。同时也要求市区民办学校在当年申报奖补资金时上报《 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自查报告》,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学校上报的绩效报告进行抽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等等。 2015年印发了《金华市区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市教职成高〔2015〕4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教育局。 2.联系电话:0579-82469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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