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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一、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下列行政许可的
1.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承办处室:局政策法规处
2.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不予许可。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承办处室:局政策法规处
二、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
1.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罚款;
2.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处室:职成教处
5.撤销高中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二)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
附件3
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承办处室: 年 月 日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 当事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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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
拟作出行政执 法决定的简要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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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证据材料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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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相关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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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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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审核机构 意见 建议 | 认为在合法性上存在的问题 | 认为在合理性上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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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法制审核机构成员签名:
2019年 月 日 | ||||
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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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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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及事项清单》的通知
金市教法〔2019〕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及《浙江省教育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制定《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相关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
2.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3.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4.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5. 金华市教育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法制审核机构人员组成名单
金华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
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及事项目录》(浙教法〔2017〕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除外。
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供业务处室参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三)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撤销教师资格等决定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处室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一般应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或其目录清单:
(一)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说明及法律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认为在合法性上存在的问题;
(四)认为在合理性上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审核限于对报送审核业务处室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明显不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第六条 法制审核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伪、全面,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实体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行政执法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伪;
(三)其他在法制审核环节难以发现真伪、缺漏的事实和材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业务处室填写《金华市教育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报送第四条所列材料;
(二)法制审核机构在5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合法或是否明显不当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建议,特殊情况除外;
(三)业务处室认为意见、建议合法、合理的,修改完善相关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制审核通过的,承办处(室)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查,不包括赴现场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参加行政许可听证会、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等工作。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法制审查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建议等,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本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附件4
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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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金华市教育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法制审核机构人员组成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金华市教育局成立金华市教育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楼红华
组员:陈刚、赵海均、陈志恒、杨卫玲、寿才明、叶志林、王忠信
市教育局法制审核机构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分管领导:楼红华
成员:徐春艳、陈雄武、汤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