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金华考区)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9-82469626。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
2020年11月5日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事实 | 拟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2033070111800814 | 医学综合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1400408 | 英语(专升本)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5300008 | 语文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5300008 | 数学(文)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5300008 | 英语(高起专)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4500398 | 理化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5100165 | 英语(高起专)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5502206 | 英语(高起专)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5502706 | 语文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1300028 | 政治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1300060 | 政治 | 将试卷带出考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1400408 | 英语(专升本)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1801141 | 政治 | 将试卷带出考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0115502879 | 语文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2033078215101602 | 英语(高起专)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