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金华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33号)等文件,市教育局即将开展市直民办学校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时间、方式、内容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5月20—31日。
二、检查方法
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查阅各项档案资料,以及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每天检查1-2所,具体时间临时通知。
三、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一)党建工作方面
1. 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2. 思想政治教育情况。
(二)组织管理方面
1.办学批文、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件;
2.办学主体(举办者)、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3.学校章程及执行情况;
4.校长基本情况。
(三)办学条件方面
1.办学场地、校舍及设施设备情况;
2.图书及软件资料情况;
3.教职工队伍基本情况。
(四)教育教学方面
1.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
2.课程开设及教材使用情况;
3.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及管理情况。
(五)资产及财务管理方面
1.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2.财务管理及使用情况;
3.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办学行为方面
1.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点、校长等变化情况;
2.依法依规开展广告、招生、收费工作,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情况;
3.聘用教职工、外籍人员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民办学校要按照检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其中市本级民办学校于5月18日前完成自查资料整理,并填写《金华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一式2份),撰写自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措施等。凡涉及的检查事项应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对往年检查发现的类同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本次检查判定为不合格。尚未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为不合格。
3.凡告知本次检查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再次以书面通知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继续整改不力,将按规定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