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和《金华市市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整合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是金华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金华市教育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处级,挂金华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牌子。
第三条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教育考试和高校招生(以下简称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考试招生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教育考试制度的研究和改革,开展教育考试科学研究。
(三)组织实施全市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等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证书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技能考试等社会化教育考试,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高校证书类考试。承担各项教育考试报名、考务组织、成绩和考籍管理、毕业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组织、答卷扫描、网上阅卷、成绩发放和考籍管理等工作。
(五)协助组织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考务组织、答卷扫描、网上阅卷、成绩发布,以及市区高中段学校志愿填报、招生录取和考籍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七)承担对全日制自考助学机构、社会考试项目培训机构监督和管理的辅助工作。
(八)完成金华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金华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保障单位日常运转和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承担党务、文秘、信访、会务、机要、保密、干部人事、宣传、信息发布、档案、资产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招生管理科。负责全市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初中学业水平等招生考试工作。承担各项招生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扫描阅卷、成绩和考籍管理、毕业审核等工作。
(三)考试管理科。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英语等级、全国计算机等级、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大学计算机等级等教育考试工作。承担各项教育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成绩和考籍管理、毕业审核、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五条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事业编制15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正科级3名。
第六条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班子副职、中层正职由金华市教育局统一管理。金华市教育考试院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其他干部人事、资产财务及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