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1-02-24 16:34:35 来源:​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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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金华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5日 

金华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和《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浙教计〔2006〕4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金华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采购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性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市直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和《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装修改造、设备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的通知》(金市财资〔2015〕256号)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不得超限额标准采购。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局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办公室、计划财务基建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及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成员组成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计财处履行教育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为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市教育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规章制度,监督和管理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2.审核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汇总的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方案;

            3.配合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采监处”)做好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 积极协助采购单位做好采购方案拟订和项目论证工作,对上报的采购方案和论证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2.依法组织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办理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相关事务;

        3.负责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备案;

        4.负责集中采购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九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 

        1.采购单位是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本单位的采购领导小组;

        2. 制定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行为,又讲究采购效率;

        3. 严格落实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采购预算的编制、方案论证、采购实施、项目验收、登记入库及使用管理  等工作。

        4. 认真履行采购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受市采监处监督指导。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须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依法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采购和使用进口货物或服务类产品的,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不使用财政性资金,但金额较大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经市教育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各县(市、区)的项目,采购单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可以接受委托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章 方案制定与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的制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立足教育、固强补弱、适当超前”的原则做好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和方案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剔旧更新的固定资产类设备,按规定应当先处置后更新,不能处置或未进入处置程序的原则上不予更新,下一年度采购预算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和方案论证工作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成立项目实施小组。依托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分项目进行论证,同时出具项目论证意见,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应做好技术支持与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于每年8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方案报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审核,送审的方案应包括:《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申报表》和《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论证意见》,属更新设备的应当同时提供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当年原则上不再受理(除上级有明确要求、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经市教育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通过审核并列入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项目,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做好项目报批工作。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实施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经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编报程序确定为政府采购实施项目的,应严格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和擅自自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应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华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于当年预算下达后登录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项目电子申报,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确认书)中指定的采购方式委托相应的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第二十六条  除特种设备以外,教育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统一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当年预算指标下达后,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预算执行确认书》及相关资料送达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在汇总采购项目后,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落实采购时间,拟定具体的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采购小组,依法组织实施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择优确定,采购过程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并自觉接受校监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和产品必须统一登录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如确需线下询价采购的,必须在金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中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单使用《金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询价单可通过传真、邮寄和现场领取等方式送达供应商,由供应商填写后密封送回,以报价最低或性价比最高为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如需通过金华教育网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必须按要求填写《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申请单》。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评标、定标和谈判、询价全过程应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三十二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采购结果。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采购的项目,合同需经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鉴证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合同版式 

        1.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样式参照《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合同》。

        2.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使用采购组织单位的格式合同,也可参照《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合同》。

        3.协议采购项目,参照使用《金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协议供货合同》。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要求 

        1.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签订,原则上必须由法人签字。

        2.签订合同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合同要素,随附的设备清单应与招标结果相一致,所有合同文件及附件要求统一装订并加盖骑缝章。

        3.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执一份,备案单位留存一份,第四份用于验收结算时作为支付凭证。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结算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是验收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区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财采〔2008〕85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初验工作,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事项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过程及相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除自行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以外,通过其它采购方式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均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终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支付时,通过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组织验收的项目,统一使用《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和《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统一使用《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

    第三十八条  验收单和结算单必须规范填写,要素齐全。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要履行采购人职责,监督供应商认真履行合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产品必须原包装到货,现场查验数量、质量情况,并按要求组织初验,在验收单注明“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初验合格”等字样。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在组织项目初验时必须成立2人以上验收小组,如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必须从教育装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一条  按要求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统一组织终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完成项目初验后,将采购合同、结算单和验收单提交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组织项目终验。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由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在结算支付时必须提供由其出具的设备验收报告。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按财务规定程序到市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统一办理结算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集中采购:⑴金华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或金华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⑵金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合同或金华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合同;⑶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2.分散采购: ⑴金华市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⑵采购合同或服务协议;⑶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3.协议采购:⑴金华市政府(协议)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⑵金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协议供货合同;⑶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4.自行采购:⑴不高于预算控制金额的发票⑵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

    第四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后,必须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若上级部门出台采购新规定从其新规定,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金华市直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