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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基教处
2021-04-16
主动公开
朗读
金市教基〔2019〕2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武部,各县(市、区)双拥办:
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浙政联〔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优待办法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父母原户籍或子女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等级幼儿园,也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等级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关心支持部队幼儿园建设,将部队所属幼儿园纳入地方学前教育规划、管理和政策扶持范围。
二、义务教育优待办法
军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安排教育资源相对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委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选择在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小学、初中就读。
三、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
(一)军人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
(二)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30分录取。
1.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2.军委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4.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三)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20分录取。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委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战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除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在中考时降5分录取。
(五)同时符合多款降分条件的,以最高分为准,不累计计算。
(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委划定的三类以上的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将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区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四、中等职业学校优待办法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由其选择学校。学生毕业后,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五、高等教育优待办法
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执行。
六、转学及其他优待办法
1.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其子女确需要转学的,县(市、区)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应当予以安排。
2.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有生活困难的,要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七、操作办法
(一)按照《优待办法》规定享受义务教育、中考优待的对象,须先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每年5月20日前报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汇总,由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和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审核。
(二)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拟享受优待政策的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优待类别与幅度等信息在部队内部、学生就读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切实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军人子女入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部队系统要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切实做到公正公开,把优待政策用好。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含武警部队官兵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