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培育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6-08 05:39:12 来源:​督导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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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教督办函〔2020〕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

为推进我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到2020年有5%的县(市、区)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到2022年有30%的县(市、区)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经国务院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通过省级教育基本现代化评估认定一年以上,并拟在近三年内申报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的地区。

二、监测内容

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中的“资源配置”7项指标及相应的校际差异系数要求、“政府保障程度”15项指标、“教育质量”9项指标、“社会认可度”等四个方面内容。

三、监测要求

监测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县(市、区)登录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评估系统,按照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数据(操作说明手册以及网址、账号另行通知)。各申报县(市、区)教育局对提交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提交的数据进行初审把关,省督导办通过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并生成县级监测报告。申报数据网上提交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数据原则上以学期为截止日期,特殊的数据可以实时数据为准。对于不在我省90个县(市、区)范围内的功能区,监测数据需单独准备,合并在所在区一起申报。

四、培育对象

省督导办将根据申报数据监测情况,并协商设区市教育局,在每个设区市遴选2-4个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作为2020—2022年的省级培育对象,制定三年培育规划。

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培育对象进行重点支持。培育名单每年动态调整,将创建工作进展不大、积极性不高的地区调出培育名单,同时增补积极性更高的地区进入培育名单。不列入培育名单的地区,原则上不推荐国家评估认定。

五、培育督导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积极开展对培育对象的督查指导。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责任督学理清每一个学校的基本条件,摸清每一条指标的达标情况。对近期能整改的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到位;对需要时间整改的薄弱环节,督促教育局制定整改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整改。

设区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育对象一月一督,督促县级人民政府针对不达标指标精准补短,督查整改进度。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题督查指导,组织培育对象之间的交流检查,共同把脉创建问题和措施,并每年公布进展情况。

六、省级评估

省督导办每年从培育对象中,择优遴选出若干个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作为省级评估认定候选对象,组织专家现场督导并督促政府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组织省级督导组开展评估,从中选出达标的县(市、区)推荐申报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七、其他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培育工作,严格按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和申报工作。

申报数据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一经查实,该县(市、区)三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评估;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所有县(市、区)当年省级评估资格。

联系人:鲍铁虎,电话:0571-88008892。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