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169/2016-48555

  • 主题分类:

    教育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 文件字号:

    金市教法〔2016〕4号

  • 成文日期:

    2016-05-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4-2016-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1-08-09 16:56:37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ZJGC04-2016-0003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学校法律顾问

    制度的指导意见

       金市教法〔2016〕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金政办发〔2015〕74号),现就全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金华”的总体目标,通过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学校建立和完善依法治校、依法决策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6年底前,市、县(市、区)教育局所属高中段及以上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底前,全市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体系。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指导、协助学校建立健全事前、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和事后的法律风险化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制定章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依法规按章程办学和管理;

    (二)为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指导依法建立学校及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校内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控和处置预案;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定期为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举办法治专题讲座;

    (四)对涉及学校的权益保障、师生伤害事件处理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五)受学校委托,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涉法涉诉事务;

    (六)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对象。教育系统的法律顾问应当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学者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形式。根据学校法律服务事务需求,办学规模等情况,市、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聘任法律顾问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学校独立聘任法律顾问。高中段以上学校和法律服务事务需求较多、办学规模较大的其他学校,原则上独立聘任一位常年法律顾问;

    2.联合聘任法律顾问。对法律服务事务需求量较少的学校,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以行政区域多所中小学校联合选聘一位常年法律顾问,并确定联合体中负责签订合同和协调工作事务的学校;

    3.教育局统一聘任法律顾问。县(市、区)教育局组建所辖区域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为所辖区域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区域内其他学校在遇到特殊法律问题难以处理时,也可寻求“法律顾问团”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教育系统聘任法律顾问,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行为,应当依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程序,可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也可会同当地财政局、司法局共同做好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协议。由聘任单位与受聘者所在的法律事务机构签订聘任协议,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顾问聘任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纪律、服务范围、服务费用、聘任期限等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研究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全市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双方协商沟通机制,搭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防范法律风险、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依法治教工作,建立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档案归档制度,逐步建立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在明确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教育系统法律顾问专项列入部门预算,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参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2016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