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7169/2018-48569
教育
中小企业,社会组织,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教育局
金市教审〔2018〕3号
2018-10-19
主动公开
ZJGC04-2018-0004
有效

朗读
ZJGC04-2018-0004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金市教审〔2018〕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我们制定了《金华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19日
金华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为促进金华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三)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二、举办者
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机构名称
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业表述(培训内容)+组织形式4个部分组合而成。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一般核定为行政区划+**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行政区划+**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可以使用类如“英语培训”“英语教育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
四、场所设施
申请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学场所,必须采光通风情况良好,结构安全,无安全隐患,有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或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取得消防部门的行政许可(备案)。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办学。面向小学生培训的教学用房宜为4层或4层以下,面向中学生培训的教学用房宜为5层或5层以下,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其场所面积、设施要求为:
(一)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名称可以核定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6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名称可以核定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补习)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5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名称可以核定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补习)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二)教学设施与设备满足需要。教育教学设施与设备满足教学、生活、活动需要,且符合安全要求。
五、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最低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并须经法定机构验定,计列在教育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六、章程制度
(一)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名称、地址;
2.法人属性(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3.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
4.举办者、开办资金、资产的来源及性质等;
5.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
6.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7.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8.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章程建立党组织建设、行政、教学、财务、人事、安全、收退费、资产、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
七、校长与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配备结构合理、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教师,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一)聘任的专职校长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专职教师应不少于3人。每个培训项目(学科)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人,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具有与授课内容相应的教学经历。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课程与教材
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与教材,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
(一)应当制定培训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应当选用培训课程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办事流程
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通过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或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相应的名称预核准后,以核准的名称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依法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现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本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市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准办标准》(金市教职成高〔2009〕6号)同时废止。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