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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市教办法〔2020〕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浙政办发〔2019〕20号、浙教办函〔2019〕355号,经局党委研究,制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互联网执法系统内记录)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各具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负责网络技术、后勤保障的部门予以支持保障。
金华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另行文(金市教法〔2019〕7号)印发。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条 依托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涉及国家、商业、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开的信息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执法文书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的《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浙教办函〔2019〕355号),通过网上执法系统办理的以系统中模板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规范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的《执法行为规范指引和音像记录事项目录》(浙教办函〔2019〕355号)执行。
执法记录仪由局政策法规处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材料归档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