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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外国语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外国语实验学校。
本单位住所为金华市金东区笃学路68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金华市委编办批准,由金华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10000万元,由金华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宗旨:实施初中和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全日制初中和小学教育、学前教育。
第七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权利。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教师的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五育并举,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委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并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党员大会是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委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委通报,听取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务委员会是议事决策机构,决策范围:制定和修订章程等基本制度,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免,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
校务委员会会议集体决策程序: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校务委员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校务委员会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学生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务委员会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金华市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行政事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学校后勤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超过2/3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总数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修订案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金华市教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终止决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金华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金华市外国语实验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