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7169/2026-1010625930
教育
个人
标准
金华市教育局
2026-07-17
ZJGC04-2026-0002
ZJGC04-2026-0002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小学 教师职称评价条件(修订版)》的通知
金市教人〔2026〕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7日
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修订版)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制定本评价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参照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三、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导向。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对近5年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坚持教学中心地位。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3.坚持实施分类评价。小学教师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中学教师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注重考核其专业技术技能和社会培训的参与。幼儿园教师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从事有偿补课,不存在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3.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2个月。
4.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正常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5.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近5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的,近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学历(学位)、任教资历要求
1.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3.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4.三级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是申报评审职称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近5年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累计取得学分不少于360学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在提任1年后,未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同时,一般公需科目培训中,近3年必须完成54学时的学习。
(五)普通话能力要求
凡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均应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具体要求按《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六)支教要求
凡申报晋升高级职称的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参加对口援派、跨域研修交流后视为符合支教要求,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共享教师”经历可折算为支教经历。申报晋升一级教师职称的,是否支教由各县(市、区)决定。
(七)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凡申报晋升高级教师职称的,必须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3年有效。晋升一级教师职称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由各县(市、区)决定。
四、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业务精通
1.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本学科课程的教学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3.任现职以来,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二)业绩显著
1.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2.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原则上要求从教以来任班主任8年及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任班主任3年及以上。
3.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学生和家长对其教育教学工作满意度较高。
(三)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正规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相关论文,或获得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优秀论文至少2篇。任现职以来发表或获奖的1篇德育相关(思政、心理健康等)论文视同本学科论文。农村教师在农村工作期间的获奖论文放宽至县级二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执笔过本学科市级以上立项课题且取得显著成果,或科研成果(集体项目排名前三)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主持过县级以上立项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得县级一等奖及以上。农村教师在农村工作期间的获奖课题放宽至县级二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3)任现职以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组织的案例评比,以第一作者撰写的案例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农村教师在农村任教期间的获奖案例放宽至县级二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4)任现职以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组织的数字资源评比,以第一作者制作的数字资源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农村教师在农村任教期间的获奖数字资源放宽至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5)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或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县级及以上选修课(拓展性课程)开发或主编过县级及以上选修课(拓展性课程)教材。
(6)任现职以来,中职专业课教师在市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7)任现职以来,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业务部门组织的现场形式的优质课、说课、学科技能、班主任基本功、人工智能赋能课堂教学展示等教育教学比赛获得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农村教师在农村工作期间的获奖等次放宽至县级二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8)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在五大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在教育、人社等部门组织的职业能力大赛(技能类)中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
2.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业务良好
1.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原则上要求从教以来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任班主任2年以上。
2.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任现职以来,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过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1.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2.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拓展性课程)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3.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篇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论文(课题、案例),在县级以上获奖或公开发表;或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业务部门组织的以现场上课、说课、学科技能比武等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比赛获得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六、二级及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拓展性课程)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的经历。
(二)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比较好地完成开设的选修课(拓展性课程)任务。
七、破格条件和倾斜政策
(一)高级教师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担任一级教师5年及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不满5年(限破1年)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2.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3或执笔)。
3.有2篇论文(第一作者)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期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4.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
5.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在教育、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能力大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在教育、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教学类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一级教师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达到规定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未达到规定年限(限破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1.任现职以来,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市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
2.有2篇论文(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上交流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集体项目排名前3)。
3.参编过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4.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在教育、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能力大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在教育、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教学类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
5.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连续任教30年以上或担任班主任15年以上的。
(三)倾斜政策
1.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1)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3)担任班主任(不含副班主任)满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4)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2.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一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1)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3)担任班主任(不含副班主任)满10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4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4)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3.农村义务段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等代表作不作刚性要求。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八、推荐程序
申报推荐要根据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严格按照岗位信息公布、个人申报竞聘、学校考核推荐的程序进行。
考核推荐要坚持竞聘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运用业绩考核、民主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推荐的结果要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级评审组织要加大单位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九、其他事项
1.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2.本评价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3.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4.中层管理人员的学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单位该学科平均课时量的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1/3课时。
5.正高级教师的评价条件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6.本评价条件由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7.本评价条件自2026年8月18日起实施,《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金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印发